:::

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原住民族教育

Indigenous Peoples Education

      自中央政府遷臺以來,政府對於原住民族教育的政策發展歷程,大致可分為4個時期,說明如下: 

 

山地平地化時期

 

       自臺灣光復至51年。對原住民族教育平等對待,將日治時代的蕃童教育所改為國民學校,並比照邊疆學生優待。38年訂定〈臺灣省教育廳改善山地教育設施三年計畫〉,40年公布實施〈改進山地教育實施方案〉,41年的〈臺灣省各縣加強山地教育行政設施要點〉對山地教育的行政強化、師資補足、學生照顧及設施的充實,都有進展。 

 

融合整體社會時期

 

       52年至76年。在促使原住民與一般社會融合,仍採平地化目標及保護扶植精神,並加強國家意識,推行國語,傳授技藝等。52年訂定〈山地行政改進方案〉,69年公布〈臺灣省加強山地國民教育辦法〉,鼓勵教師任教,學生享有書籍、文具等免費優惠,住校者免住宿費並補助伙食費,增設分班分校等。 

 

開放發展時期

 

       77年至89年。教育部於77年成立「原住民教育委員會」,以「適應現代生活,維護傳統文化」為目標。82年訂定〈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五年計畫〉,87年繼續推動〈發展與改進原住民教育第二期五年計畫〉,並納入教育改革行動方案實施,編列專款執行原住民族教育工作。同年,總統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奠定法制基礎。 

 

主體發展時期

 

       90年起至今。89年精省後原臺灣省教育廳的業務由教育部直接處理。持續推動〈教育改革行動方案〉的〈加強原住民學生教育方案〉,並於92年召開「全國教育發展會議」以「尊重原住民主體性,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作為未來工作目標。94年核定〈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95-99年)〉,為推動原住民族教育之政策主軸。 

       100年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共同訂定發布《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白皮書》及〈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個案計畫(100-104年)〉,並分別於102年及103年酌修發布前開之5年計畫,以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工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及原住民族教育法令修正等對原住民族教育發展之影響;104年教育部與原民會會銜發布〈發展原住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105-109年)〉,整併103年會銜發布〈原住民族教育人才培育四年計畫〉,並於106年配合總統原住民族政策酌修發布前開之5年計畫,俾強化原住民族學生在各級教育的學習競爭力,以發揮原住民族學生多元潛能,培育原住民族多樣人才。 

 

近期重要政策發展

 

 

一、成立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 

  為落實前開總統原住民族政策,教育部經完成設立原住民族教育專責研究單位之評估後,106年8月10日於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以支援各階段原住民族教育推展工作,並於107年5月24日完成法制化,將原住民族教育研究中心納入該院正式編制,強化原住民族教育主體性。 

 

二、完備法規及制定政策計畫 

(一)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原住民族教育法〉全文 45 條,共有5大修正重點,包含「擴大原住民族教育對象,將原住民族教育施予對象自原住民學生至全體學生」、「完備行政支持系統,教育部與原民會將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以進行相關政策規劃及諮詢」、「促進原住民族參與,學校選編民族教育課程教材時,亦應聘請當地原住民族或部落具原住民身分的代表參與」、「強化師資培育,啟動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另規範公費師資族語專長應與分發學校需求相符」、「深化民族教育,發展及厚植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並作為師資培育及課程發展的基礎」。 

(二)至教育部主管之相關配套法規亦全數於109年完成修正或制定事宜。又依據前揭修正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9條規定,教育部與原民會於109年9月4日會銜發布〈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110年-114年)〉,自110年起逐年共同辦理12項推動策略及64項具體措施,以達建立完整體系、培育族群人才等目標。 

 

三、設置各縣市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任務編組性質之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材與教學方法之研發及推廣,並協助其主管之學校,發展符合當地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以及其他原住民族教育事務。目前22個地方政府均已設置原住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其維運經費由教育部與原民會共同分攤,以利原住民族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之規劃發展。 

 

四、發展原住民族教育及課程教材 

(一)教育部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輔導有意願辦理並通過地方政府審議之學校。另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要點〉推動原住民族實驗教育班,以完善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規劃。截至111學年度止,業有38校通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議核可辦理10族之民族實驗教育(國小32校、國中3校、國中小2校、高中1校;辦理族別:太魯閣、布農、卑南、阿美、泰雅、排灣、雅美(達悟)、魯凱、賽德克、鄒族等共10族)。另為保障原住民學生學習權益,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及〈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自109年起逐年編輯第10階至12階原住民族語文教材,提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選習族語課程使用。 

(二)爲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法規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建構原住民族之中央與地方課程研發與教學輔導網絡,健全原住民族教學輔導組織,106年起迄今已成立5所「原住民族課程發展協作中心」,協助原住民族實驗學校(班),發展高度脈絡化的在地課程與教材。 

(三)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2條規定,教育部於107年8月17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保障原住民族語老師工作權益,穩定族語學習環境。 

 

五、精進原住民族師資培育 

(一)為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強化師資專業教學知能、民族教育及族語能力,在師資培育方面,辦理原住民族師資培育專班,111學年度持續補助7所原住民族重點培育大學辦理,並增聘原住民族部落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協同教學。 

(二)另透過多元管道培育原住民族教育語言師資,辦理職前培育、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在職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等,並依〈師資培育法〉核發族語教師證書;此外,持續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計畫〉,針對原住民重點學校在職師資強化專業知能。 

(三)為因應〈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實施,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會銜於111年1月7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規範原住民族語師資之定義、資格、培育、增能課程及聘用,以為推動族語教學之依據,並持續培育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強化教學專業知能。 

 

六、推動大專校院設立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規定,為建立原住民學生在校就學及生活之文化支持系統,並促進族群友善校園環境,大專校院之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者,教育部應鼓勵大專校院設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以下簡稱原資中心),並指定專責人員,以輔導原住民學生生活及學業。 

(二)為引導更多大專校院設置原資中心並提升原住民學生輔導成效,原資中心補助業務於106年由原民會移至教育部主政,為擴大補助校數,教育部除會同原民會發布「大專校院設置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之人數」,鼓勵原住民學生人數達30人以上的公立學校及人數達100人以上的私立學校設置原資中心之外,並訂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要點〉。 

(三)教育部為持續引導學校強化原資中心功能,於109年起將原資中心補助計畫納入〈高等教育深耕計畫〉附錄2,挹助每校1名專任行政人力,以提供貼近原住民學生需求的協助;112年起新增原住民學生人數達200人(含)以上之學校,補助增置專任人力1名,並連續補助兩年,以完善原資中心人力需求。另於主冊指標增加強化原住民學生輔導機制,以提升學校對原住民學生輔導工作之重視。 

(四)至111年共補助144所大專校院原資中心運作經費及聘任專任行政人力,並擇定4區6校區域原資中心,建立資源分享平臺,提供諮詢交流,強化支持原住民學生之功能,並辦理原資中心承辦人員增能研習核心課程,強化專業知能,提升文化敏感度,以及推動獎勵績優原資中心計畫,表揚績優學校、主管及專任人員,以形成典範模式,促進多元族群友善校園。

*最後更新日: 202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