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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1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 配合〈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費用名稱,分別明定可申請貸款之項目。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 使就讀五年制專科學校休、退學,始申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能比照高級中等學校採計其五年制專科學校就讀時間。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
  • 教育部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原住民族語師資培育及聘用辦法〉全文7條。
  • 總統令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1、30條條文。
  • 總統令修正公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13、67、77、100 條條文。
  • 總統令修正發布〈國民體育法〉第22條;增訂第3項。
  • 教育部修正發布〈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21條之2、第22條之1條文。 考量運動賽會自109年起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有延辦或停止舉辦之情形,為保障學生升學權益,明定取得選手資格或參賽資格者得申請甄審或甄試。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增訂第9-1條條文。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0條;增訂第9-1條條文。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特定體育團體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效期展延、專業進修課程時數等事項,為維護其權利及建置配套措施,明定教育部得視情形以公告方式展延教練證、裁判證之有效期間。
02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 開放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 教育部修正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及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修正執行職務範圍、資格檢定等事項。
  • 教育部修正發布〈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及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修正資格檢定等事項。
  • 為改善英國社會長期以來區域發展不均問題,並促進疫情過後的社會經濟復甦,英國政府於2022年2月2日發布「升级白皮書」(Levelling Up White Paper)總體計畫涵蓋4大面向、12項任務,期望整體提升英國社會、教育、經濟等層面發展。
03
  • 教育部與美國阿拉巴馬州高等教育委員會及阿拉巴馬州教育廳簽署3年期教育合作備忘錄,以推動語文與師資之交流合作。
  • 教育部修正〈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尊重學生休息及休閒之權利及培養學生自主規劃能力,統整提醒各校應注意之事項,並區分學習節數與非學習節數之相關規定。
  • 英國教育部於2022年3月28日頒布教育白皮書(Opportunity for all: strong schools with great teachers for your child),針對師資、課程內容、特定族群及學校系統等4個面向擘劃教育體制的未來願景。
04
  • 教育部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7條及第13條文。 放寬港澳學生來臺就讀高中及五年制專科學校規定,並考量未成年港澳學生在臺之生活照顧與管理規範,得以校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擔任其在臺監護人。
  • 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訂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協助各地方政府改善所轄學校電力系統、裝設冷氣及能源管理系統設置,並於111年4月起陸續啟用。
  • 波蘭總統Andrzej Duda於2022年4月28日簽署教師法(Karta Nauczyciela)修正案,該法修正全文刊登於《波蘭共和國法律公報》,自4月30日生效,教師薪資從5月1日起增加4.4%。
05
  • 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放寬教育部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國學科教師,並為提升英語文教學品質,引進外籍英語文教學人員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協助英語文教學。
  • 總統公布〈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全文 25 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部分條文。 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第9條第2項規定,考量部分地方政府不易聘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師,增訂國中小教學支援人員教學資格及認證規範等內容。
  • 教育部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 教育部修正發布〈偏遠地區學校專案聘任教師甄選聘任辦法〉第8條、第13條、第17條。 為使專案聘任教師於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請假、停聘及退休金等權利遭受侵害時,得提出救濟,增訂救濟規定及適用之法律。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4條、第14 條、第 16條之1。 為完備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益,增訂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範圍及相關保險、退休金規定,並明訂平時考核等規範。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為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正,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各該主管機關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等事項。
  • 教育部訂定發布〈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與重點運動賽事專戶及捐贈費用加成減除實施辦法〉。
06
  • 教育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部分條文。 基於簡政便民目標及採認實務需求,增加修業時間計算之彈性;另為保障大陸地區新住民及其子女就學權益,簡化國民中小學階段之學歷採認流程。
  • 駐瑞典代表處教育組代表教育部與挪威奧斯陸大學文化研究及東方語言系簽署臺灣研究合作備忘錄,共同辦理「臺灣研究講座計畫」,為期3年。
  • 總統令修正公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 總統令修正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教育部訂定發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組及協同教學實施要點〉。
  • 總統令修正發布〈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7、10-12、18、19、24條條文;增訂第23-2條條文。
  • 教育部修正發布〈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1、2、9、11、14、15條條文;增訂第15-1條條文。 明定所轄教練及選手於參賽期間所享之權利及應負擔之義務,與違反義務之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增訂懲處事由及酌減或停止補助之規定。
07
  • 行政院核定教育部與文化部、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115年)」。
  • 教育部修正發布〈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38-1條條文。 明定學校於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或處理性平案件時適用法規之依據,以及救濟規定。
  • 行政院核定教育部「華語教育2025計畫」。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10條之1。 為配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增訂辦理實驗教育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其校地、校舍及其他設備基準之規定。
  • 教育部會銜國科會(前科技部)修正發布〈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配合政府海外攬才相關政策,放寬科學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入學資格條件,以及明定錄取規範、學雜費等事項。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部分條文。 因應高級中等學校針對特定課程、特定情事,或位於特定地區之高級中等學校面臨師資問題,修正課程實施、學業成績評量方式、成績採計與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處理機制。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實施及補助要點〉。
  • 教育部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劃及實施臺灣手語課程應注意事項〉。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全文6條。
08
  • 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為提升學校審查程序合理性與正當性,明定多元升等類別及彈性放寬送審方式、教師年資、資格審定與程序,以及處分方式之彈性等事項。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全文 8條。
  • 教育部訂定發布〈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全文 12條。
  • 訂定性別平等教育日為4月20日,並納入112年「紀念日、節日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日」一覽表。
  • 教育部發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
  • 教育部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 明確規範不得於上午第一節課前、課間、中午休息或課後輔導時間辦理成績評量,以及課後輔導應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且不得安排評量及教授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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