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公費留學

To Study Overseas on Government Scholarships

恢復公費留學制度

 

       我國公費留學制度自清朝同治11年選送學童赴美留學以來,歷經百年。中央政府遷臺後,公費留學於44年恢復,選送18名學生赴美留學;至49年始正式編入預算,49至58年期間每年選送10名出國留學,公費留學自此正式成為國家長程施政項目。 

 

增加公費留學名額、類別及留學國家

 

      自59年起增列預算,每年選送20名,其後逐年增加。68年公費留學考試分為一般公費留學及博士後研究人員,73年增設碩士後赴歐洲公費留學,81年新增赴獨立國協、東歐及日本公費留學名額,總名額達150名。87年增加「短期研究人員公費留學」類別,使公費留學考試增為6大類別。91年起將一般公費留學等類別簡併。97年以後每年公費留學名額已達100名以上,98至101年推動〈萬馬奔騰計畫〉,持續擴大辦理出國留學,至106年配合〈新南向政策〉,新增「新南向公費留學」10名;110年配合〈關鍵人才培育及延攬計畫〉,增加年6大核心戰略產業相關學門10名。 

 

精進公費留學制度,培育我國優秀人才

 

       92年改革公費留學制度,採多元獎補助管道,設置留學獎學金,為部分補助,與全額補助之公費留學考試並行;短期研究人員與博士後研究人員分別自93年及94年起,統籌由國科會辦理。

       100年起辦理「教育部與世界百大合作設置獎學金」,每校錄取名額上限為3-5名,由教育部與合作學校平均分攤受獎生3-4年間學費及生活費,並共同遴選受獎生。另為鼓勵勵學優秀生、原住民生及身心障礙生,於101年留學獎學金甄試增設前述3類別獎學金各5名,以鼓勵受獎生於國外留學期間能積極努力向學。

       公費留考制度於99年起,基於增進公費生實務歷練,建立廣泛人脈,布局全球人才以提升全球競爭力考量,同意公費生於完成學業後,若任職於符合教育部規定之機構(例如世界百大校院或企業、外國政府部門及學研機構、重要國際組織等),可以延緩返國義務,最長可至15年,但仍具返國服務義務。108年放寬公費生延緩返國服務機構規定,新增公費生於取得學位後倘任職於相關領域享有聲譽或或頂尖之機構,亦得申請延緩返國服務規定。 

       105年起教育部研議公費留考多項興革措施,包含:(一)學門進行重整:配合尖端科技人才培育獎學金3年期(102年-104年)計畫期滿,尖端科技培育人才獎學金8大領域學群將納入105年公費留學考試學群;(二)限定攻讀博士學位:為集中資源培育高階優秀人才,自105年起受獎生必須攻讀博士學位,但仍保留「建築、規劃與設計」學門及藝術學群各學門所屬創作與展演類碩士之獎助;(三)調整公費考選機制筆面試配分比例調整。(四)啟動〈海外人才國際經驗分享平臺計畫〉(Global Professional & Scholar Networking簡稱Taiwan GPS),「Taiwan GPS」自104年9月成立臉書粉絲專頁,透過網站整合現有留遊學宣導資源,加強宣導公費留學考試效益。

*最後更新日: 2024/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