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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學生事務與輔導

Student Affairs and Guidance

緣起與歷史軌跡

 

       中央政府遷臺後,係依據41年6月修正頒布之〈訓育綱要〉推動學校訓導工作,其政策屬性為管制重於開放,訓導重於輔導。70年代以後,學務工作由訓導管理轉型為學生服務與促進發展;因應社會發展之需要推動輔導工作,於80年2月函頒〈教育部輔導工作六年計畫〉,以計畫性之措施,帶動輔導工作發展。

       86年6月函頒〈青少年輔導計畫〉,並於同年7月函停止適用〈訓育綱要〉,以加強辦理校園心理衛生教育、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人權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及強化學校學務功能等為主。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及生命教育等工作

 

       90年函頒〈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99年訂頒〈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以持續落實生命教育,103年3月訂頒〈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104年設置「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107修訂發布〈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107學年度-110學年度),以政策發展與推動、課程教學與師資培育、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3大面向規劃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之工作項目。為持續深化生命教育推動效能,於111年7月20日函頒〈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透過政策發展與方案推動、師資培育與知能精進、課程教育與多元活動、社會實踐與家庭推廣、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五個面向,結合在地特色並深耕校園生命教育文化,並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碩博士生從事生命教育學術與實務研究,於112年9月19日修正〈教育部獎助生命教育碩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要點〉。

      93年訂頒〈品德教育促進方案〉,108年為因應社會發展並結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內涵與教育現場所需,於108年6月12日修正函頒方案內容,著重「品德核心價值」與「行為準則」之深耕及推廣。94年訂定〈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於101年修正為〈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並於112年7月10日修正增列「推動融合教育」及「普及推動全民原教、族群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推動策略。

       96年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並因應我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CRC)及校園重大事件發生,〈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經歷次修正,近一次修正係於113年2月5日,將持續積極推動正向管教政策。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

 

       93年6月23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第34條、第26條條文,以及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增訂性霸凌定義。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除明定懲處之方式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外,並增列「其他適當之懲處」規定,以強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懲處效果,並達嚇阻之目的。107年12月28日公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1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6條條文,以強化校園防堵不適任人員之機制、使學生免於被標籤化、調查小組成員規定更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及增列相關罰則。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27條之1、第30條條文,增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維護學生安全,並修正調查小組規定,徹底解決司法實務上適用見解歧異之問題。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全條文,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専業倫理亦納入規範,並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等事項,對於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可信賴、有效的事件調查處理機制,提供更明確的指引規範。

       此外,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7條、第8條第2項及第9條第2項授權規定,教育部於113年2月16日公布〈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113年2月19日公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並自113年3月8日施行。

       94年6月13日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並於10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條文;增訂第15條之1條條文。另為實現107年11月24日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內容,參採該案主文及理由書,於108年4月2日修正發布第13條,以充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為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變更施行細則援引條次,以及學校權責人員已無須另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之必要,113年2月15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條文。

       為具體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與精神,99年公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並於111年8月1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內容架構分為組織與制度、資源與空間、課程與教學、教育人員與師資培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等6個篇章,並依國內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之優先性,區分短、中、長程具體作法,據以系統規劃性別平等教育計畫,逐步落實推動。另於113年成立四區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推展中心,藉以健全各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運作,提升相關工作人員性別平等意識,並強化區域間資源橫向連結,使其成為各大專校院深化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支持系統。

       建置性別友善空間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基礎,教育部於113年完成《校園性別友善廁所建置參考手冊》,包括性別友善廁所的理論與歷史、性別友善廁所設置說明(含隱私、安全、清潔、環保、廁間配置、標示系統、色彩系統及相關附屬配件等)、設置性別友善廁所的效益等;教育部除將建置性別友善空間相關項目,納入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及私校獎補助之政策績效指標,亦於113年辦理2場「大專校院校園性別友善空間研討會」,增加學校性平會、總務處及學務處等人員性別友善空間建置及營造之知能,並透過辦理優良之學校進行分享,促進楷模學習。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94年3月30日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並於100年2月10日修正發布。101年5月24日再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協助各級學校提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效能,並於108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以完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使學校得以遵循,並期提升事件之調查品質。113年3月6日修正名稱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增訂規範實習生學校對實習場域的性騷擾防治責任、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事項、提供被害人協助及保護措施及主管機關處理申復之運作細節與規範。

       108年8月27日訂頒〈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於113年3月6日修正增訂通報及查詢範圍: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建立性騷擾防治事件之資料,以及函發〈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防治指引〉,學校除訂定校內專業倫理規範公告周知外,並應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加強宣導。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教育部依法推動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包括對學生的融入課程、於新生開學典禮、召開班週會、社團迎新等活動宣導、邀請警察單位入校宣導、發放宣導品等,以及對教職員工的在職訓練,於導師會議、行政會報、主管會議,提案宣導、發放宣導品等。另教育部於112年3月7日函頒〈大專校院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指引〉,以及於113年12月函頒《校園跟蹤騷擾防制工作手冊》,協助學校落實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包括提供學生彈性課程實施方式、提供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或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以及由學生輔導諮商單位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或由學務單位、導師提供相關輔導、轉介校外機構等。

       因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為新興性別暴力議題,推動111年至114年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教育防治宣導。教育部主責辦理111年及114年全民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認識民意調查計畫、召開跨部會教育宣導資源推動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專案諮詢會議,於113年3月14日函頒〈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並於113學年度將「拒絕兒少性剝削-不拍、不傳、不留、要求助」作為年度宣導主題,督導學校強化「避免成為兒少性剝削共犯」、「兒童少年不得作為性的客體」、「不性化兒少之價值觀」等議題,建立學生正確的自我保護觀念及求助管道,並培養危機意識。

 

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教育部於103年10月29日頒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103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學生輔導法〉,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有完整的法源依據。其後,於113年12月18日修正〈學生輔導法〉,合理配置輔導人力,以提升學生輔導品質與成效。

       另於104年10月15日訂頒〈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規範〈學生輔導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並於112年12月29日進行修正,以符合實務運作。104年12月8日訂頒〈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範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方式,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並於112年12月29日修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資格。此外,於106年1月26日訂頒〈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規範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方式,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另配合民法將學生成年年齡調整為18歲,於112年1月17日修正,供各級學校據以遵循,持續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為提升專輔人員留任意願,教育部研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於109年修定提高補助督導及專輔人員晉級上限之人事費,並鼓勵地方政府採計年資晉薪。為協助各級政府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落實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法定編制,有效執行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教育部於99年1月19日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並於110年4月23日再次修正,藉由推動專輔教師合聘制度,以充實學校輔導人力資源,落實學校三級輔導運作機制。112年1月16日再次修正,增加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得兼任輔導主任之規定,以解決實務困境。此外,為提升輔導人員專業知能,協助各該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學生輔導法〉第14條規定,辦理輔導人員之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教育部於111年5月5日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人員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實施要點 〉。

      109年6月8日修正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以有效落實國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機制,並強化中途輟學、時輟時復、高關懷及適應困難學生之輔導工作,保障適齡國民就學權益。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94年7月28日發布〈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並於104年8月5日、110年7月23日修正發布〈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以明定學校應訂分工表事前統整校內資源,知悉學生懷孕時,應啟動工作小組機制,整合校內輔導協助資源,連結校外社福資源,並輔以友善校園之營造等,強化校內外支持系統。

       為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覺察自身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平衡身心狀況,教育部於113年2月5日頒布〈大專校院身心調適假參考指引〉,以提供各大專校院設置身心調適假時,檢視其假別研擬、推動及後續輔導配套措施之參考;各校可於大學自主之前提下,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設置優於該指引之身心調適假,或調整其假別名稱,以符學生需求。另一方面,〈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亦新增「身心調適假」之假別,於113年8月16日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113年8月19日函發「身心調適假說明與常見問題」予全國高級中等學校,113年8月20、21日辦理說明會,提醒應依規配合修正學生請假作業流程,並透過多元管道,落實宣導。

 

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轉型

 

       推動學生事務之理念,以根植學生全人發展、創新、精進為核心重點,有賴不同領域專業人力共同投入。評估現行教官於校園所擔負之任務,並為強化學生事務(包括校園安全)工作及提升專業輔導工作,於教官逐步離退校園後之人力,規劃遞補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人力,包含:危機管理(校安人員)、心理師、宿舍與生活輔導、社團輔導與服務學習輔導、行政與資訊管理、社工師及其他辦理學務與輔導創新工作等七類人員,學校得視需求以遞補與充實學生事務(包括校園安全)及輔導工作相關專業人力。

 

推動人權工作

 

       87年公布之〈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人權教育列入國民中小學課程重要議題。88年公布〈教育基本法〉,確認人權教育發展的起始。90年函頒〈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94年再訂頒〈教育部公民教育實踐方案〉,至98年整併為〈教育部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實施期程至101年,為期4年。101年函訂〈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實施期程自102年至105年,為期4年;並於105年進行修訂第2期〈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期程自106年至110年,為期4年;111年刪除實施期程修正為〈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促進方案〉。為整合各項國際人權公約,賡續推展人權教育,落實深化校園人權保障,於113年12月23日頒布〈教育部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實踐方案〉,實施期程自114年至117年,為期4年。

       教育部自90年成立「人權教育委員會」,續於94年改制為「人權教育諮詢小組」,至109年依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人權工作小組運作原則改制為「教育部人權工作小組」,目前工作小組運作為第10屆(任期自113年至114年止),委員計25名(含增聘之兒少代表2名),每年召開2次會議,據以針對人權教育推行成果及計畫提供建議。

       我國於109年6月29日配合發布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依序為「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等,主要敘明我國落實兩公約及改善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缺失之作為。經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於110年6月29日及111年2月28日提出兩份問題清單,配合提出政府回應。111年5月9日至5月13日參與國際審查會議,使國際審查委員更了解兩公約於我國實踐之真實樣貌,並提出9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合併後計有9點,包含人權教育、融合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後續並依「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以及參考委員建議持續精進相關作為。

       我國於107年7月20日辦理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完竣,並公開發表73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事涉教育部業管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計有22項。CRC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於105年11月提出,歷經106年11月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及結論性意見分工等相關行政作業,於107年12月完成「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教育部針對兒童權利公約中有關表意權、隱私權、生命權、身體自主權及學習權等學生基本權利,研擬訂定更為明確之行政指導,俾使學校及教師遵行,杜絕繞道處罰或不當管教措施。另我國業於111年11月18日完成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並公開發表7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教育部持續配合衛福部「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作業」進行各點次行動回應,並訂於115年籌備第三次國家報告。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首次國家報告於105年12月提出,於106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舉辦國際審查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政府邀集各界多次研商後,擬訂各項行動計畫及人權指標,在教育上之重點為平等不歧視、融合教育、充分參與、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方面,共列管180案。此外,配合檢視相關法規及措施,第1階段檢視1,113項檢視修正42項,第2階段再檢視408項。第二次國家報告於109年12月提出,因受COVID-19影響,延至111年8月1日至3日舉辦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結論性意見。由各相關部會研擬對應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後續由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學生權利維護

 

       教育部為促進並維護全國大專校院學生之基本權利,於106年、109年進行2次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權利調查,並依照建議於112年進行第3次調查,以學生權利:學生自治;學習與受教權;表現自由;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隱私權;平等保障;學生獎懲與申訴;學生勞動權益等8大項度,研訂調查指標,進行152所大專校院之調查。

 

承接轉型正義教育

 

       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5月31日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2第1項第5款,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為全面協助政府機關、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深入認識民主轉型過程,避免侵害人權的錯誤再次發生,並能體認到國家體制運作必須符合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人權原則,教育部擬定〈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2023年至2026年)〉,並於112年2月20日核定、113年7月26日修正實施,持續推動轉型正義教育。

      〈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係以全民為轉型正義教育之主體,提出「促進社會理解與和解,國家體現人權價值」的願景,研擬「扎根學校融入教育」、「重點對象深化理解」、「社會溝通促進和解」、「實踐人權永續價值」等推動策略及方案,透過「面對過去」、「處理遺緒」及「展望未來」的學習內涵,奠定國家鞏固民主自由的核心價值,締造永續的和平。每年行動綱領各面向所列主辦機關應提出執行成果,定期檢視推動進度,必要時提報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作為行動綱領評估與檢討之參據。

*最後更新日: 202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