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學生事務與輔導
緣起與歷史軌跡
中央政府遷臺後,係依據41年6月修正頒布之〈訓育綱要〉推動學校訓導工作,其政策屬性為管制重於開放,訓導重於輔導。70年代以後,學務工作由訓導管理轉型為學生服務與促進發展;因應社會發展之需要推動輔導工作,於80年2月函頒〈教育部輔導工作六年計畫〉,以計畫性之措施,帶動輔導工作發展。
86年6月函頒〈青少年輔導計畫〉,並於同年7月函停止適用〈訓育綱要〉,以加強辦理校園心理衛生教育、中輟學生復學輔導、人權教育、品德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法治教育及強化學校學務功能等為主。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及生命教育等工作
90年函頒〈教育部推動生命教育中程計畫〉,99年訂頒〈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以持續落實生命教育,103年3月訂頒〈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104年設置「教育部生命教育中心」。107修訂發布〈教育部生命教育中程計畫〉(107學年度-110學年度),以政策發展與推動、課程教學與師資培育、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3大面向規劃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之工作項目。為持續深化生命教育推動效能,於111年7月20日函頒〈教育部生命教育推動方案〉,透過政策發展與方案推動、師資培育與知能精進、課程教育與多元活動、社會實踐與家庭推廣、研究發展與國際接軌五個面向,結合在地特色並深耕校園生命教育文化,並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之碩博士生從事生命教育學術與實務研究,於112年9月19日修正〈教育部獎助生命教育碩博士論文及期刊論文要點〉。
93年訂頒〈品德教育促進方案〉,108年為因應社會發展並結合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內涵與教育現場所需,於108年6月12日修正函頒方案內容,著重「品德核心價值」與「行為準則」之深耕及推廣。94年訂定〈友善校園總體營造計畫〉,於101年修正為〈教育部推動友善校園計畫〉,並於112年7月10日修正增列「推動融合教育」及「普及推動全民原教、族群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推動策略。
96年頒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學校實施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並因應我國推動兒童權利公約(CRC),檢視〈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顯未符公約規範與精神之部分點次內容修正,並於111年2月11日再修正發布,積極推動正向管教政策。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法
93年6月23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並於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第34條、第26條條文,以及於100年6月22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增訂性霸凌定義。102年12月11日修正公布第25條條文,除明定懲處之方式為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外,並增列「其他適當之懲處」規定,以強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之懲處效果,並達嚇阻之目的。107年12月28日公布增訂第27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21條、第24條、第25條、第27條、第28條、第30條及第36條條文,以強化校園防堵不適任人員之機制、使學生免於被標籤化、調查小組成員規定更明確並符合實務需求及增列相關罰則。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第27條之1、第30條條文,增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規定,維護學生安全,並修正調查小組規定,徹底解決司法實務上適用見解歧異之問題。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全條文,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専業倫理亦納入規範,並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等事項,對於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可信賴、有效的事件調查處理機制,提供更明確的指引規範。
94年6月13日發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並於101年10月24日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條文;增訂第15條之1條條文。另為實現107年11月24日通過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內容,參採該案主文及理由書,於108年4月2日修正發布第13條,以充實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
為具體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與精神,99年公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並於111年8月1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內容架構分為組織與制度、資源與空間、課程與教學、教育人員與師資培育、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等6個篇章,並依國內性別平等教育推動之優先性,區分短、中、長程具體作法,據以系統規劃性別平等教育計畫,逐步落實推動。
完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工作
94年3月30日發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並於100年2月10日修正發布。101年5月24日再修正發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協助各級學校提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與處理效能,並於108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以完備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程序,使學校得以遵循,並期提升事件之調查品質。108年8月27日訂頒〈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跟蹤騷擾防制法〉於111年6月1日施行,教育部依法推動各級學校跟蹤騷擾防制教育,包括對學生的融入課程、於新生開學典禮、召開班週會、社團迎新等活動宣導、邀請警察單位入校宣導、發放宣導品等,以及對教職員工的在職訓練,於導師會議、行政會報、主管會議,提案宣導、發放宣導品等。另落實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包括提供學生彈性課程實施方式、提供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或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以及由學生輔導諮商單位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或由學務單位、導師提供相關輔導、轉介校外機構等。
因應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為新興性別暴力議題,推動111年至114年跨部會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教育防治宣導。教育部主責辦理111年及114年全民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認識民意調查計畫、召開跨部會教育宣導資源推動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專案諮詢會議,並同時運用多元宣導管道(包括辦理研討會、文宣品製作等),強化向學校人員對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態樣、處理機制之了解。
落實學生輔導工作
教育部於103年10月29日頒布〈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設置專業輔導人員要點〉,103年11月12日制定公布〈學生輔導法〉,將各類法規中的學生輔導工作相關規定,加以整合,使各級學校輔導專責單位、人員資格、專業背景和經費編列等方面,有完整的法源依據。另於104年10月15日訂頒〈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規範〈學生輔導法〉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程序性事項;104年12月8日訂頒〈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範各級學校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方式,使各教育階段學生輔導需求得以銜接,並於112年12月29日修正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資格。
為提升專輔人員留任意願,教育部於109年12月31日修訂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置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提高補助督導及專輔人員晉級上限之人事費,並鼓勵地方政府採計年資晉薪。110年4月23日再次修正,藉由推動專輔教師合聘制度,以充實學校輔導人力資源,落實學校三級輔導運作機制。112年1月16日再次修正,增加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專任輔導教師得兼任輔導主任之規定,以解決實務困境。
教育部於106年1月26日訂頒〈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注意事項〉,明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流程。另配合民法將學生成年年齡調整為18歲,於112年1月17日修正,供各級學校據以遵循,持續提供轉銜輔導及服務。
109年6月8日修正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以有效落實國中小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機制,並強化中途輟學、時輟時復、高關懷及適應困難學生之輔導工作,保障適齡國民就學權益。
為維護學生受教權,94年7月28日發布〈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並於104年8月5日、110年7月23日修正發布〈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以明定學校應訂分工表事前統整校內資源,知悉學生懷孕時,應啟動工作小組機制,整合校內輔導協助資源,連結校外社福資源,並輔以友善校園之營造等,強化校內外支持系統。
推動學生事務與輔導創新轉型
推動學生事務之理念,以根植學生全人發展、創新、精進為核心重點,有賴不同領域專業人力共同投入。評估現行教官於校園所擔負之任務,於教官逐步離退校園後之人力,規劃引進學務創新(含校安)人員,學校得視需求進用相關專業人力,並依〈學生輔導法〉積極推動學生輔導工作,完備學生輔導三級體制,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提升輔導品質與創新學務之功能。
推動人權工作
87年公布之〈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將人權教育列入國民中小學課程重要議題。88年公布〈教育基本法〉,確認人權教育發展的起始。90年成立「人權教育委員會」(於94年起改制為「人權教育諮詢小組」),同年6月公布〈教育部人權教育實施方案〉。
94年訂頒〈教育部公民教育實踐方案〉。98年合併前述2項方案為〈教育部人權教育及公民教育實踐方案〉,實施期程至101年,為期4年。101年函訂〈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實施期程自102年至105年,為期4年;並於105年進行修訂第2期〈人權及公民教育中程計畫〉,期程自106年至110年,為期4年,以「系統性、整合性、全面性、實踐性、延續性、前瞻性」為實施原則,透過「營造尊重人權氛圍及公民參與之友善校園環境」、「發展並落實人權及公民教育課程與教材」、「加強教師專業倫理及人權公民法治素養」、「普及宣導人權及公民教育之理念及行動實踐」等4項策略23項工作指標,整合政府、社區及民間團體等多元資源,建構以學生為學習主體之人權及公民教育氛圍。為延續教育部人權教育成果與深化推動,111年6月28日修正〈教育部人權及公民教育促進方案〉,並刪除實施期程,以賡續執行人權教育之相關工作。
我國於109年6月29日配合發布兩公約第3次國家報告,依序為「作為簽約國報告組成部分的核心文件」、〈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形、「回應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等,主要敘明我國落實兩公約及改善第2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所提缺失之作為。經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會於110年6月29日及111年2月28日提出兩份問題清單,配合提出政府回應。111年5月9日至5月13日參與國際審查會議,使國際審查委員更了解兩公約於我國實踐之真實樣貌,並提出9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合併後計有9點,包含人權教育、融合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等,將參考委員建議持續精進相關作為,並依「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之落實及管考規劃」進度填報辦理情形。
我國於107年7月20日辦理CEDAW第3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完竣,並公開發表73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其中事涉教育部業管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計有22項。CRC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於105年11月提出,歷經106年11月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及結論性意見分工等相關行政作業,於107年12月完成「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各權責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後續行動回應表」,教育部針對兒童權利公約中有關表意權、隱私權、生命權、身體自主權及學習權等學生基本權利,研擬訂定更為明確之行政指導,俾使學校及教師遵行,杜絕繞道處罰或不當管教措施。另我國業於111年11月18日完成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並公開發表72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教育部持續配合衛福部「CRC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及管考規劃作業」辦理,針對與本部相關之點次共計28項,評估提出「行動回應表」進行追蹤管考。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首次國家報告於105年12月提出,於106年10月30日至11月3日舉辦國際審查並提出結論性意見,在政府邀集各界多次研商後,擬訂各項行動計畫及人權指標,在教育上之重點為平等不歧視、融合教育、充分參與、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等方面,共列管180案。此外,配合檢視相關法規及措施,第1階段檢視1,113項檢視修正42項,第2階段再檢視408項。第二次國家報告於109年12月提出,因受COVID-19影響,延至111年8月1日至3日舉辦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結論性意見。由各相關部會研擬對應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結論性意見之行動回應表」,後續由相關單位據以執行。
學生八大權利
教育部為了解各大專校院106年迄今有關學生權利保障制度的執行現況及改善成果,以及是否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之意旨,於109年重啟8大向度第2次調查。調查報告就8大向度(學生自治、學習與受教權、表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隱私權、平等保障、學生獎懲與申訴、學生勞動權益),設計63項指標,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公私立大專校院對於學生權利保障在制度面的架構多已建置完成,109年平均指標達成率為91.7%,較106年87.5%進步。表現最佳的項度為「平等保障」(指標平均達成率99%);需再加強的向度依序為「學生獎懲與申訴」(達成率82%)、「表現自由」(達成率84.2%)、「宗教信仰自由」(達成率88.6%)。不同類型的大學,在學權表現上具有顯著的差別,如公立大學的校方補助款占學生會經費的比率較低等。在學生調查方面,學生權利保障狀況平均每題仍約有33.24%的學生填答不清楚,顯示各校仍應再清楚宣導推廣學生權利保障的相關措施。為保障學生權益,教育部於112年進行第3次調查,目前刻正確認各指標項目填列情形,後續將透過大專校院學務主管會議進行整體檢討及宣導強化個別指標,並針對部分指標未能達成之學校研擬精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