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學前教育
我國負責學齡前幼兒教保之機構,在過去係分為幼稚園與托兒所,為期同年齡幼兒接受相同品質之教保服務,經86年12月行政院第2256次院會之提示審議研究幼稚園及托兒所之統合,又於94年6月20日決議幼稚園及托兒所整合後之幼兒園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後,教育部即積極推動幼托整合。
歷經14年之推動,攸關我國學前教保制度變革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總統於100年6月29日明令公布,自1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啟動幼托整合機制,幼稚園及托兒所均改制為幼兒園,以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為招生對象,滿足現代家庭對於幼兒教保服務之需求,並於106年4月6日公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自107年3月23日開始施行,建立統整性教保服務人員法制。〈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復於111年6月29日全案修正公布,並經行政院指定於112年3月1日施行,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不得對幼兒所做行為等規定,強化疑似不適任人員之調查與認定機制,並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之前提下增修罰則相關規定及提高罰鍰;同時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增修教保服務機構管理等相關規定,以更加完備學前教保制度。
又為讓年輕家庭安心生養,減輕家長育兒負擔,行政院在107年7月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採取彈性調整策略及多元做法。此外,於110年1月起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以增名額、加津貼、減負擔為目標,讓育兒家庭獲得較為全面的照顧,復於113年推動「0-6歲國家一起養2.0」政策,以健全友善成長環境,相關策略如下:
加速擴大平價教保服務,減輕家長育兒負擔
為符應育兒家庭對於政府加速、加量增設幼兒園之期待,教育部自106年起積極擴展公共化(含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數量,並自108年8月起實施「準公共機制」,凡私立幼兒園符合〈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所定6項合作要件,與政府簽定契約成為準公共幼兒園後,家長每月定額繳交費用,與幼兒園原收費間之差額,則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給園方,增加家長選擇平價教保服務場域的機會。另一方面,政府機關(構)為率先推動員工子女公共化教保服務,自109年8月起由教育部協助國防部等14部會規劃設置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營造兼顧家庭及工作的友善職場環境。
就學費用降低、育兒津貼補助條件放寬
自111年8月起,子女就讀公共化及準公共幼兒園之家長,就讀公立者每月最多繳1,000元,就讀非營利者每月最多繳2,000元,就讀準公共者每月最多繳3,000元,第2胎以上再優惠,低收及中低收入家庭子女「免費」。就自己照顧及就讀一般私立幼兒園者,則每月發給育兒津貼或5歲就學補助,並自112年1月起,取消育兒津貼排富及5歲幼兒須就學始予補助之規定。
優化學前幼兒學習環境,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待遇
為提供學前幼兒舒適安全的學習環境,教育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以充實及改善公立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教學環境設施設備。另為減輕教保服務人員帶班負擔進而提升幼兒所受教保服務品質,自 112 年 1 月起,中央補助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教保員之教保費,由每人每月9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2,000元;並自112年8月起採漸進方式逐步調整幼兒園3歲至入國小前幼兒班級師生比,每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12名、每班至多招收24名,以達師生比「1:12」之目標,此為40餘年來重大突破。
建立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調查、處理機制,維護幼兒權益
為強化幼兒保護規定,112年3月1日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就教保相關人員有違法對待幼兒情形明定消極資格,倘有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至第25條,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規定之情形,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管制終身或1至4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此外,除於上開兩法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知悉通報及啟動調查程序之時效,並據以授權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於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以完整規範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程序、調查處理結果通知及不適任人員認定之機制,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為支持家庭育兒,提供延長及臨時照顧服務
自113年寒假起,支持公立幼兒園符應家長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不論參加人數多寡,家長繳交定額費用(採每月參加者,寒、暑假期間每月繳交2,000元,平日每日服務2小時,每小時35元,半小時20元),不足之開班成本費用由政府編列經費補助。113年7月起,依公立幼兒園申請意願,補助1名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以確保公立幼兒園皆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自113年8月起,由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以提供育兒家庭臨時性支持措施。臨時照顧服務每小時收費 50 元,並補助試辦幼兒園每園每年80萬元;113學年度計有54園試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