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政策發展歷程
兩岸文教交流
輔導臺商子女學校
89年9月大陸第1所臺商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成立,翌年9月第2所「華東臺商子女學校」成立,95年7月第3所「上海臺商子女學校」成立。3所臺商學校係向大陸政府立案,向教育部備案,專收臺商子女為施教對象,並依我國教育宗旨及學制辦學,與我國教育相銜接,目前學生人數逐年成長。
92年12月發布〈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對於臺商學校之設立、補助,學生平安保險費用;教師公保、健保、退撫費用及師生返國進修補課等重點,均予以法令規範。99年1月修正該辦法,協助商借國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秀教師,帶職帶薪至臺商學校任教,提升教學品質;99年起,3校陸續設立臺灣文化教育館(中心),作為大陸地區臺商家庭及親子、師生接觸臺灣文化教育情境之據點與平臺,形塑「臺灣教育櫥窗」。
104年訂定〈教育部強化聯繫境外臺校計畫〉,透過辦理境外臺校師生各項活動,提高辦學品質,並協助境外臺校與國內學校建立連結,有效推動境外臺校教育政策施政主軸,並增進教育部與境外臺校之業務協調及溝通。105年4月發布〈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典範教師獎實施要點〉,激勵致力於境外臺校服務熱忱之教師,並鼓勵樹立優質教學典範。
105年9月發布〈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保障臺商學校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宜,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105年10月修正該辦法延長商借教師年限,最多可延長1年,以穩定學校師資並維護學生受教權;106年11月修正教育部補助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實施要點,調整滿5足歲以上幼兒、國小至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費補助由3萬元增加為3萬5,000元,落實減輕家庭就學經濟負擔及保障教育機會均等目的,以符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精神。
111年12月14日修正〈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使臺商學校於辦理性別平等教育或處理性平案件時有明確適用法規之依據。
鼓勵港澳學生來臺就學
86年6月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保障港澳居民來臺就學權益,96年3月修正該辦法,放寬港澳居民來臺就學資格。98年8月修正辦法,放寬在臺取得學士學位之港澳學生,得直接申請入學大學碩士班。101年2月修正辦法,放寬連續居留港澳及海外期間、每曆年得在臺灣地區停留之期限等資格限制。102年10月修正辦法,放寬大學得自行招收港澳居民入學、在臺取得大學校院碩士學位港澳學生,得申請入學博士班、港澳學生畢業後經核准得在臺實習,吸引更多港澳學生申請來臺就學意願。105年5月再修正本辦法,放寬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居民,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且放寬學位專班外加名額不受百分之十之限制。
106年7月復修正本辦法,將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文字修正為「境外」,以利經常往返大陸地區之港澳居民來臺就學;另對於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增列因戰亂、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取消停留期間及次數之限制。111年4月再修正本辦法,放寬港澳居民得申請來臺就讀高級中學及五年制專科學校。
因應高等教育國際化及自由化潮流與擴大招收港澳居民來臺升學政策,港澳學生來臺就學人數亦呈逐年增加之趨勢。
兩岸文教交流法制化
為審查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88年2月訂定〈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文教活動審查要點〉,97年10月內政部移民署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學生來臺研修停留期限由2至4個月放寬為6個月,如經許可最長可停留1年,延長研修期間之大陸地區學生總人數每年以1,000人為限;101年12月修正〈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放寬延長研修期間之人數限制,每年以2,000人為原則。
103年1月起,配合內政部移民署將原有4個停留相關法規整併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簡化申請流程及強化安全管理。109年及11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因素,暫緩陸籍研修生入境,研修人數為零;自111年11月7日起配合大陸委員會宣布調整陸港澳人士管制措施,陸生得申請來臺研修。
92年7月發布〈教育部補助辦理兩岸(含港澳)學術教育交流活動實施要點〉,以經費補助方式協助有關單位辦理兩岸學術教育交流活動,98年3月修正該要點,原申請及審查作業流程由2個月縮短為1個月,增加行政效率;93年2月發布〈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規範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進行合作交流之申請程序及應注意事項,105年8月再修正該要點,簡化申報程序、放寬提出申報時限由簽約2個月前縮短為簽約1個月前。
陸生來臺就學
99年陸生三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大學法〉第25條及〈專科學校法〉第26條)修正通過,並於100年訂定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同年開放陸生來臺就學,迄今已邁入第13年,來臺註冊人數亦呈逐年增加之趨勢,惟自106學年度後呈現略減趨勢,109學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及陸方於109年4月9日片面宣布暫停陸生來臺,爰導致就學人數減少。【註:我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陸生聯招會)持續與陸方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溝通研商。該會於109年4月21日發布持有臺灣大專院校學歷之應屆畢業陸生,以及設籍京、滬、蘇、浙、閩、粵、鄂、遼8省市者,可申請來臺就讀碩博士班】。
臺灣各界對陸生來臺學習狀況與生活適應均極重視,教育部也針對過去5年招生情況,持續增修相關法令並推動相關措施。〈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自100年1月6日訂定發布,經4次修正,持續簡化及放寬陸生就學、入出境及生活輔導等規定,以吸引優秀陸生來臺。
教育部自104年起針對應屆學士班畢業陸生進行滿意度調查,支持「開放陸生來臺就學政策」的比率高達8成,對就學環境及學習生活方面的滿意度也超過7成。此外,教育部已委託陸生聯招會建置陸生畢業後意向流向調查平臺,以了解其畢業後留在臺灣升學或回大陸就業或求學,以研訂陸生有利之就學政策。
針對所謂「三限六不」措施已逐步放寬與鬆綁,以營造友善陸生就學環境,吸引優秀陸生來臺。「三限六不」中,「限制採認高等學校、限制來臺陸生總量、不加分優待、不影響國內招生名額、不編列獎助學金、不允許在學期間工作及不得報考公職及專技人員考試」等措施均已逐步放寬與鬆綁;惟「限制醫事學歷採認」及「不允許畢業後留臺就業」分別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2條及第11條之規定,尚未鬆綁。現階段教育部以「營造陸生友善學習環境」為目標,並以「境外學生權益衡平」、「階段性、檢討修正、完整配套」原則修正相關行政規則,持續簡化及放寬陸生就學、入出境及生活輔導等規定,以吸引優秀陸生來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