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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6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自112學年度起,提供地方政府落實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法源依據,並完備寒暑假到校之規定,明定給假及休 13 假(慰勞假)規範,以保障代理教師權益。
  • 行政院核定「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規劃自113年2月實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雜費」、「對公私立大專經濟弱勢學生加碼補助」、「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以及「精進就學貸款申貸及還款措施」等4項措施,落實教育平權。
07
  • 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障礙設施設備設置要點〉全文10條。
  • 教育部訂定發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監事及執行長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自112年7月1日施行。
08
  • 教育部訂定發布「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推動方案及措施計畫」。
  • 總統令修正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全文48條。
  • 法國教育部於2023年8月16日正式函頒〈2023年8月16日第2023-782號關於尊重共和國原則暨隸屬國民教育部長管轄學校學生法令〉(Décret n°2023-782 du 16 août 2023 relatif au respect des principes de la République et à la protection des élèves dans les établissements scolaires relevant du ministre chargé de l'éducation nationale),係為保護受到霸凌學生之新措施,加強防治校園霸凌事件。
  • 巴拉圭政府於2023年8月28日頒布〈7,140/2023 號法律〉(De Fomento a la Lectura),為巴拉圭圖書在國內外的推廣、傳播和流通建立更好的機制;同時巴拉圭總統也簽署第164號法令,宣布每年8月28日為全國讀書日。
09
  • 教育部修正發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5條。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工作諮詢會設置要點〉全文13條。
  • 教育部發布「美感教育中長程計畫第三期五年計畫(113-117年)」。
10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與管教幼兒注意事項〉全文19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全文12條。係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於考試服務辦法增列合理調整及學生學習與應試權益維護等內容。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7、9、12、45、46、91、94、100~103、105、111、126、129 條條文;刪除第 49 條條文。
  • 教育部舉行「第1屆終身學習節暨啟動記者會」。
  • 教育部修正發布〈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第2、3、4、5、6條。
11
  • 教育部修正發布〈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3~15條條文。
  • 教育部與美國蒙大拿州簽署高等教育合作備忘錄。
  • 教育部與奧地利教育、科學暨研究部簽署「臺奧高等教育合作備忘錄」。
  • 教育部修正發布〈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身心障礙成人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全文12條。係配合〈特殊教育法〉修正,並依該法第34條規定,應積極推動身心障礙成人之終身學習,爰修正辦法名稱,以及增訂適用對象。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全文7條。增訂委員組成代表,包括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等,以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及政策執行貼近實務需求。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全文9條。增訂國立附屬(設)幼兒園可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自治法規申請相關諮詢、輔導及服務,以及增列區域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及特殊教育輔導團並明定其任務。
  • 教育部修正發布〈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第22、29至32、36條條文;增訂第10-1條條文。
12
  • 教育部修正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 教育部訂定發布〈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混齡教學及混齡編班實施辦法〉全文12 條。
  • 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全文12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2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績效評鑑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 教育部訂定發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補助及獎勵辦法〉全文9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第1、2、4條條文。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調整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及協助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 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教師辦法〉全文15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 教育部訂定發布〈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全文8條。
  • 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全文16條。
  • 教育部修正發布〈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全文8條,自113年2月1日施行。係配合〈特殊教育法〉及實務所需,將縣市政府現行實際作法,於辦法明定入學或修業相關規範,讓使用者更清楚相關規範及作業流程。
  • 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級學校聘任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辦法〉全文8條。透過明確特殊專才者之資格認定與聘任機制,使各級學校於聘任特殊專才者時,得以確保特殊專才者之品質,並增訂特殊專才者之消極資格相關規定,整體建構特殊專才者之聘任及退場機制,且符合教師相關法令之一致作為。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全文30條,自113年1月31日施行。增訂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再申訴案件時,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並得指派專人協助。另增訂各級學校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案或主管機關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再申訴案時,應增聘至少二人與特殊教育相關之校外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特殊教育家長團體代表或其他特殊教育專業人員擔任委員。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特殊教育支持服務及專業團隊運作辦法〉全文9條。增列課程與教學輔導團、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修訂專業團隊成員、資格、運作及服務考核等規定。
  • 教育部修正發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全文14條。身心障礙學生進入高等教育階段人數逐年上升,對於有就業需求學生畢業前結合勞工主管機關提供就業相關服務,爰實施對象擴及專科以上學校。另此次修法更強調轉銜輔導及服務實質內容,促進轉銜輔導及服務制度更臻完善。
  • 教育部修正發布〈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全文19條。修訂兒少表達意見及最佳利益原則、推動融合教育、實際照顧者、大專校院特教評鑑辦理原則及程序、學生輔導資料保存及銷毀、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殊教育實施準用等規定。
  • 首次推出《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教育人員宣導手冊》以理論與實務案例為基礎,分理論篇、大專、高中、國中小等4冊,期能提升教育人員〈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知能,促進身心障礙學生之平等參與、享有包容性優質教育。
  • 教育部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韓國2023年12月8日通過「政府組織法(정부조직법)修改案」,目的係減少幼兒園及幼稚園間滿0~5歲幼兒教育及保育上的品質落差,並推動「幼保統合」,自2025年起,幼兒園改由教育部及市道教育廳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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