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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9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四六三號解釋文,憲法增修條文已規定教科文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限制,此類預算的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決定。
  • 教育部發布〈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11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校院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原則〉。
  • 教育部發布〈各級學校藝術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12
  • 教育部修正發布〈各級各類私立學校設立標準〉。
  • 教育部發布〈中華民國教育發展指標--邁向廿一世紀教育願景〉。
  • 教育部核定〈提昇學生體適能中程計畫〉。
  • 臺灣學術網路T3國際專線啟用。
01
  • 成功嶺最後一批寒訓辦理報到。此後,國防部終止辦理大專集訓班。
  • 教育部發布〈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
02
  • 教育部發布〈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員及學生來臺從文教活動審查要點〉。
  • 總統令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成立。
  • 總統令公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教育部〈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受理申請。通過者預定於89年1月開始執行。
03
  • 教育部發布〈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 教育部修正發布〈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教育部發布〈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 教育部發布〈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04
  • 教育部修正發布〈職業學校規程〉。
  • 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開辦遠距教學作業要點〉。
05
  • 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教育部修正發布〈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母語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將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母語教學。
  • 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改革檢討會議。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
  • 教育部修正發布〈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歐盟教育部長聯署〈波隆那宣言〉建立整合的歐洲高等教育系統。
06
  • 楊朝祥就任教育部長。
  • 總統令修正公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行政院通過〈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
  • 教育部執行完成〈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畫〉擴大內需方案,全國所有國民中小學皆設置電腦教室,並均可連接網際網路。
  • 教育部修正發布〈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教育部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總統令公布〈教育基本法〉。
07
  • 國立編譯館九十學年度起不再編印部編本教科書,原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書店不再配發教科書,改由民間經營;臺灣書店未來可能轉型為國立教育研究院出版中心。
  • 教育部發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發布〈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正式改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省立高中職暫維持原名。
  • 技職校院九十學年度起實施考招分離制度,決定成立「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與「招生策進會」,分別負責測驗命題與招生分發作業。
  • 總統令修正公布〈高級中學法〉。
08
  • 行政院核定〈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中程計畫〉。
  • 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於九十學年度起,預計以四年時間完成實施,九十三學年度全面實施,新課程分為七大學習領域,以合科教學取代分科教學。
09
  •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各級學校校舍損壞狀況,計有十五縣市三七一校校舍受損,其中大專校院二九校、高中職七校、國中小三三五校。傷亡師生人數,計有六十二名師生死亡、十七人受傷、兩人失蹤、一人受困。教育部於災後進行慰問、輔導,及學校災後重建。
  • 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銜發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發布〈師範院校辦理回流教育招收研究所、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及推動大學先修制度補充注意事項〉。
10
  • 教育部發布《婦女教育政策》,從學校、家庭、與社會教育等三大層面著手,以「建立觀念,培養能力,開拓機會,建構理想」為四個目標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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