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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4
  • 行政院會決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為臺灣省政府。
05
  • 教育部發布〈修正私立學校規程〉。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國立編譯館組織條例〉。
  • 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改為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06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07
  • 教育部發布〈國立中等以上學校暨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獎學金辦法〉及〈國立中等以上學校暨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公費給予辦法〉。
08
  • 臺灣省立花蓮師範學校及臺灣省立臺東師範學校成立籌備處。
11
  • 行政院核定〈中英文教基金董事會組織規程〉。
12
  • 教育部修正發布〈學生自治會規則〉。
01
  • 國民政府公布〈大學法〉、〈專科學校法〉。
02
  • 臺灣省立臺東師範學校成立。
04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05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處務規程〉。
08
  • 臺灣省立臺北工業職業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
09
  • 教育部〈小學課程第二次修訂標準〉,增加公民訓練。
10
  • 《國語日報》在臺創刊。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11
  • 總統令公布〈革命抗戰功勛子弟就學優待條例〉。
12
  • 教育部修正發布〈中學課程標準〉,以適應行憲需要。
  • 《第二次中國教育年鑑》出版。
  • 教育部修正發布〈師範學院規程〉。
  • 中國童子軍總會劃歸教育部管轄。
01
  • 澎湖防衛司令部子弟學校成立,收容原山東省各臨時中學及聯合中學共8所師生。
08
  • 行政先修班改制為臺灣省立行政專科學校。
09
  • 教育部在廣州召集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暨各省市教育廳局長,舉行全國教育行政檢討會議,針對反共救國教育擬訂辦法施行。
10
  • 教育部成立國立中央博物圖書院館聯合管理處,統籌管理各院館原有業務及文物運送臺灣事務。
12
  • 中央政府遷臺;教育部緊縮編制,暫設普通教育司、高等教育司、社會教育司、總務司、人事處、主計室及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各司處室均暫不分科。
05
  • 臺灣省教育廳發布〈臺灣省非常時期教育綱領及實施辦法〉。
06
  • 教育部發布〈戡亂建國教育實施綱要〉。
08
  • 教育部舉辦第一次高中畢業生各種獎學金留學考試,凡已得國外大學四年獎學金者,經考試及格方准出國。
  • 教育部發布〈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
09
  • 專科以上學校恢復設置三民主義課程,列為共同必修科目。
10
  • 教育部發布〈實驗四二制中學辦法大綱〉,指定臺灣省立師範學院附屬中學及省立嘉義女子中學二校實驗。
  • 教育部發布〈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工讀獎助金辦法〉。
12
  •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輔導國外留學生回國服務辦法〉。
03
  • 第一屆中等學校運動會在臺北市舉行。
  • 教育部發布〈中小學學生實施生產技能訓練辦法大綱〉,加強生產勞動教育。
04
  • 國防部、教育部會銜發布〈臺灣省中等以上學校軍訓實施計畫〉,預定於四十學年度先由臺灣省八師範學校實施在校軍事訓練。
06
  •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在巴黎召開第六屆大會,維護我國代表權。
07
  • 教育部發布〈華僑學生保送來臺升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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