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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5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捐資興學褒獎條例〉。
06
  • 教育部發布〈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規則〉。
  • 國民政府公布〈教育部國民體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組織條例〉。
08
  • 成立臨時大學補習班,以救濟收復區專科以上學校失學學生。
  • 日本無條件投降。
  • 行政院核准〈國民體育實施計畫〉。
  • 教育部發布〈收復區專科以上學校肄業生學業處理辦法〉,以救濟收復區學生。
  • 教育部發布〈推行家庭教育辦法〉。
09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育部處務規程〉。
  • 教育部發布〈邊疆初等教育設施辦法〉。
  • 教育部電發布〈戰區各省市教育復員緊急辦理事項〉14條,責令各省市政府即刻辦理教育復員工作。
  • 教育部在重慶召開全國教育善後復員會議,準備教育復員。
10
  • 原臺灣高等工業學校改為臺灣省立臺南工業專科學校。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首任教育處長趙迺傳到職。
  • 教育部發布〈各省市縣推行注音符號辦法〉。
  • 教育部發布〈設立臨時大學補習班辦法〉。
  • 國民政府公布〈教育部訓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條例〉、〈教育部國民教育輔導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國立北平研究院組織條例〉、〈教育部教育研究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國立中央圖書館組織條例〉。
  • 教育部發布〈收復區各縣市中小學教師登記甄審訓練辦法〉,以利復員。
11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發布〈臺灣省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甄選辦法〉並組織教師甄選委員會,甄選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
12
  • 臺灣省立臺北女子師範學校成立。
01
  • 教育部發布〈國民學校教職員任用待遇保障進修辦法〉。
  • 教育部擬訂〈全國實施國民教育第二次五年計畫〉,由行政院核准,自本月公布實施。
  • 臺灣省擬訂〈第一次實施國民教育五年計畫〉,自本月起實施。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成立推動各國文化交流工作。
02
  • 教育部發布〈修正師範學校畢業生服務規程〉。
03
  • 教育部發布〈補習學校規則〉,學生入學年齡,初級、中級須十二足歲以上,高級須在十四足歲以上。
04
  • 教育部發布〈國立各級學校遷校辦法〉,開始戰後教育復員。
  • 臺灣省博物館設立。
  • 教育部發布〈中等學校視導標準〉。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暨獨立學院附設先修班辦法〉。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成立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
06
  • 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成立。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布〈臺灣省職業學校新舊制調整辦法〉。
  • 教育部發布〈戰後各省市五年師範教育實施方案〉,8月起實施。
07
  • 教育部舉辦三十五年度公費留學考試及第二屆自費留學考試。
09
  • 臺灣省立臺中師範學校新竹分校改為臺灣省立新竹師範學校。
  • 臺灣省立臺中農業專科學校升格為臺灣省立農學院,臺灣省立臺南工業專科學校升格為臺灣省立工學院。
10
  • 臺灣省立臺南師範學校屏東分校改為省立屏東師範學校。
  • 臺灣省發布〈各縣市督學視導規則〉。
11
  • 聯合國教育科學暨文化組織第一次成立大會在巴黎召開,我國排教育部長率團出席。
  • 教育部發布〈國民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 教育部發布〈代用國民學校規程〉。
12
  • 教育部修正〈大學研究院暫行組織規程〉,更名為〈大學研究所暫行組織規程〉。
  • 教育部發布〈修正師範學院規程〉,取消師範學院初級部;並發布〈改進師範學院辦法〉。
01
  • 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憲法》,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一章列教育條文2條,於「基本國策」一章列有教育文化一節,條文10條。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發布〈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
02
  • 教育部令飭各省市教育廳局依照〈憲法〉規定,延長國民義務教育年限,小學以辦理六年制為原則。
  • 國民政府修正公布〈教育部組織法〉,教育部增設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蒙藏教育司改稱邊疆教育司。
04
  • 教育部發布〈國外留學規則〉。
  • 教育部發布〈修正中學規程〉、〈修正師範學校規程〉、〈修正職業學校規程〉、修正〈中學及師範學校教員檢定辦法〉。
  • 教育部發布〈外國留學生優待辦法〉。
  • 日本頒布〈教育基本法〉、〈學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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