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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大事紀

01
  • 教育部發布〈四技二專多元入學方案〉。
02
  • 教育部發布〈大陸地區文教專業人員及學生來臺從文教活動審查要點〉。
  • 「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成立。
  • 總統令修正公布〈國民教育法〉。
  • 總統令公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 教育部〈大學學術追求卓越發展計畫〉受理申請。通過者預定於89年1月開始執行。
03
  • 教育部修正發布〈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 教育部發布〈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 教育部修正發布〈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教育部發布〈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 教育部發布〈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04
  • 教育部發布〈專科以上學校開辦遠距教學作業要點〉。
  • 教育部修正發布〈職業學校規程〉。
05
  • 教育部修正發布〈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教育部修正發布〈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申請設立分部共同注意事項〉。
  • 教育部修正發布〈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教育部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 母語納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將從國小三年級開始實施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母語教學。
  • 教育部召開全國教育改革檢討會議。
  • 總統令公布〈公教人員保險法〉。
  • 歐盟教育部長聯署〈波隆那宣言〉建立整合的歐洲高等教育系統。
06
  • 行政院通過〈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
  • 總統令修正公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 教育部執行完成〈資訊教育基礎建設計畫〉擴大內需方案,全國所有國民中小學皆設置電腦教室,並均可連接網際網路。
  • 教育部修正發布〈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 教育部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 總統令公布〈教育基本法〉。
  • 楊朝祥就任教育部長。
07
  • 總統令修正公布〈高級中學法〉。
  • 教育部發布〈私立學校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 教育部發布〈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
  • 教育部發布〈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 國立編譯館九十學年度起不再編印部編本教科書,原臺灣省政府所屬臺灣書店不再配發教科書,改由民間經營;臺灣書店未來可能轉型為國立教育研究院出版中心。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正式改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省立高中職暫維持原名。
  • 技職校院九十學年度起實施考招分離制度,決定成立「技專院校入學測驗中心」與「招生策進會」,分別負責測驗命題與招生分發作業。
08
  • 行政院核定〈發展與改進幼兒教育中程計畫〉。
  • 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於九十學年度起,預計以四年時間完成實施,九十三學年度全面實施,新課程分為七大學習領域,以合科教學取代分科教學。
09
  • 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各級學校校舍損壞狀況,計有十五縣市三七一校校舍受損,其中大專校院二九校、高中職七校、國中小三三五校。傷亡師生人數,計有六十二名師生死亡、十七人受傷、兩人失蹤、一人受困。教育部於災後進行慰問、輔導,及學校災後重建。
  • 教育部與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會銜發布〈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 教育部發布〈師範院校辦理回流教育招收研究所、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及推動大學先修制度補充注意事項〉。
10
  • 教育部通過大學招生策進會〈大學多元入學新方案〉,自九十一學年度起正式實施「考招分離」,考生可以甄選入學、考試分發兩方式進入大學。
  • 教育部發布《婦女教育政策》,從學校、家庭、與社會教育等三大層面著手,以「建立觀念,培養能力,開拓機會,建構理想」為四個目標層面。
  • 教育部發布〈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
11
  •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各年級授課節數定案,國中小學上課節數減少,每周有五至九節不等的彈性授課節數;七大學習領域將不再採取依年級、分冊形式,改以學習階段劃分;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九十學年度起逐年分階段實施,於九十三學年度全面實施。
  • 教育部與內政部會銜發布〈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 教育部將從十一月下旬起對全國三千二百多所國中小學展開校舍建築總體檢,全面建立每一所國中小學「校舍建築健康檔案」。
12
  • 教育部發布〈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 教育部發布〈高級中學評鑑實施要點〉。
  • 教育部發布〈大專校院教師著作抄襲處理原則〉。
  • 教育部發布〈技專校院考招分離制度試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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